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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十九)加大税收政策的支持。对省重点电子商务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入驻省重点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子商务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纳税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支持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生产企业认定,如符合条件并通过认定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政策。支持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企业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如符合条件并通过认定的,可以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按规定予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对电子商务企业交易平台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积极研究解决物流企业代理采购、电子商务税收管辖、税务登记和电子发票应用等相关问题。

  (三十)加大对电子商务用地的支持。统筹安排电子商务产业园用地空间布局,优先保障重大电子商务项目用地。对国家和省重点电子商务项目,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地。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和园区,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三十一)加大对电子商务人才引进的支持力度。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高端电子商务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对一定规模省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省重点电子商务产业园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引导用工单位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区内就业人员出租。

  (三十二)加大电子商务企业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无形资产和动产质押融资方式,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积极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缓解电子商务企业抵押担保难;积极探索网络联贷联保等中小企业网络融资产品,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

  推动省重点电子商务企业直接融资,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以各种方式引入风险投资、战略投资,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加快企业发展。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符合条件的可作为省级重点上市培育企业,在上市申报过程中由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探索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社会资本为主参与的电子商务产业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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