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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证监局关于印发《宁波辖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证监局关于印发《宁波辖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证监发〔2010〕89号)


辖区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辖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宁波辖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评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宁波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宁波辖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评价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辖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评价办法。

  一、评价内容及方式

  1.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评价项目包括独立性、三会运作、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诚实守信、投资者关系管理、监管配合和特别事项九方面内容。具体见附件1《宁波辖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评价表》。

  2.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评价项目分为季评项目和年评项目,评价方式原则上实行扣分制。季评项目按发生次数累积扣分;年评项目只要在一个评价年度内发生的则扣分,但最多仅扣一次分。季度评价只对季评项目进行评价,年度评价根据一个评价年度内季评和年评项目累计扣分情况,将辖区上市公司分为A、B、C、D四级。

  二、评价分类标准

  辖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分类标准如下:

  评为A级的上市公司,累计扣分应低于10分(不含10分);

  评为B级的上市公司,累计扣分应低于20分(不含20分);

  累计扣分高于20分(含20分)的上市公司评为C级;

  被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直接评为D级。

  以前年度被立案稽查但尚未结案的上市公司,相关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已在新的评价年度开始前消除的,不影响当年的评价;相关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在新的评价年度开始前仍未消除的,当年评价继续评为D级。

  新上市或注册地迁入辖区不满三个季度的上市公司只反馈扣分情况,不评定分类等级。

  三、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规范运作的评价采取上市公司每季自评、年度总评,结合监管部门的每季一评、年度总评的方式进行。

  (一)上市公司自评

  1.每季自评。上市公司每季度根据本办法的季评项目和计分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按评价项目、扣分值、扣分原因和整改措施等四个栏目填写《宁波辖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季度自评表》(附件2),经上市公司董事长和董秘签署确认后,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2.年度自评。年度评价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上市公司对照《宁波辖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评价表》进行逐项自评,该表经上市公司董事长和董秘签字确认后,于次年7月10日前报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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