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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的情况。

  2、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3、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干部落实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制度的情况。

  4、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的情况。

  5、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情况。

  6、加强党风政风建设,解决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情况。

  7、上级部门和市局党委交办的其他廉政建设工作。

  四、计分方法

  1、考核采取100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5分(含85分)以上为良好,84-75分以上为合格,74分以下为不合格。

  2、计分采用扣分制,扣分以该大项考核内容的分值为限。

  3、有以下情况的予以加分: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有创新,受到市、省厅以上肯定并加以推广的,集体每项加3分,个人每项加2分;受到市局肯定并加以推广的集体每项加2分,个人每项加1分。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实际分数,按一定比例换算后计入工作目标考核总分值。

  五、奖惩措施

  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或行风问题,被上级通报批评的,不得评为优胜等次;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发生重大行风和效能建设方面的问题,被宁波市和省厅以上通报批评的,单位不得评为年度先进(含先进)以上等次。由本单位自行发现或查处的,不采用否决项。

  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和局属事业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与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结果挂钩。对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严重不正之风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或有关问题受到上级通报批评和被有效投诉的,取消评先进资格。由本单位自行发现并上报的,不采用否决项。

  2、实行廉政建设与工作目标考核联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被定为不合格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降低一个等次。县(市)、区局(分局)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中“廉”项测评“差”票超过五分之一的,责成领导班子认真查找原因,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市局党委。县(市)、区局(分局)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中“廉”项测评“差”票超过五分之一的,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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