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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宁波市中心城区一次性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宁波市中心城区一次性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甬土资发〔2010〕15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前几年工作实际,现就2011年度我市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和要求
  (一)申报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
  宁波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即311.9平方公里),凡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项目用地,均需实行一年一次性集中申报。
  (二)申报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要求
  1、落实各项前期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在申报项目用地时,应做好以下8项工作:①项目立项或计划文件;②规划选址意见及红线图;③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勘测定界图;④草签的征地补偿协议、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被征地单位出具的放弃听证申请的情况说明(申请听证的提供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纪要)、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提供《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表》、收回利用国有土地的提供《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表》等;⑤实地踏勘和信访情况(涉及违法用地的必须查处到位);⑥资金落实情况;⑦占补平衡落实情况;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证明。
  2、申报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申报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地块应当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3、申报用地规模
  在申报用地时,应以规划期内新增用地年均量为基本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城市年度申报用地规模,并不得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同时考虑已批准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申报2011年城市建设用地时,对于2008、2009年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征地率、供地率分别应达到规定要求;2010年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征地率应达到60%、供地率应达到50%,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按其中较大的差值等比例扣减2011年的申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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