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奖惩措施
考核小组根据实际考核情况写出考核报告,提出对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等次建议,报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审定。考核结果分三个等次,即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综合评分: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优秀,综合评分:70-94分的为合格,综合评分: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卫星镇国土资源局(分局)及其执法监察先进工作人员由市国土资源局通报表彰。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市、区)、卫星镇国土资源局(分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以及执法监察机构、队伍的负责人,由市国土资源局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取消当年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本系统的先进评比资格。
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其考核结果无效,必须重新进行考核,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及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五、其它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可参照本考核办法制定考核内容、指标及评分标准,以巡查责任制和工作成效作为考核重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对下一级的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并报市局法制监察局和监察支队备案。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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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组织体系
| 15
| 领导重视、分工明确的得5分;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得5分;执法监察机构、执法监察队伍、基层国土资源所监察队伍体系健全的得5分;缺一项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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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制度建设
| 8
| 有巡查台帐和统计制度、巡查工作考核制度、分析报告制度,台帐和制度齐全的得8分;每缺一项制度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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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巡查覆盖
| 8
| 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动态巡查必须每2-3个月覆盖所辖全部行政村,否则酌情予以扣分,直至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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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巡查区域
| 5
| 有巡查责任区域图,巡查路线明确的得5分;没有巡查责任区域图,巡查线路不明确的得3分;没有划分巡查区域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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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巡查人员
| 7
| 巡查人员责任清楚的得7分;巡查人员责任基本清楚的得4分;巡查人员责任不清楚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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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巡查记录
| 6
| 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巡查及制止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录入《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管理系统》。录入率在达到100%的得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没有录入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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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巡查次数
| 6
| 严格按巡查制度规定的巡查次数开展巡查的得6分,每少一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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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发现违法
| 15
| 对巡查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做到十个工作日内发现95%以上的得15分,发现率每少一个百分点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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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制止情况
| 15
| 对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制止率达到100%的得15分。制止率每少一个百分点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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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查处情况
| 15
| 对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立案查处,查处率达到95%以上的得15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的扣2分,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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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巡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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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群众举报、卫星遥感等途径,上级或本级发现而巡查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或巡查发现后未制止的,或未依法查处的,从总分上,每1件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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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分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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