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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
(甬土资发〔2010〕156号)


各县(市、区)、卫星镇国土资源局(分局):
  近几年来,在上级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各地通过土地执法专项整治和卫片执法检查等行动,严肃查处和纠正了一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但是,当前一些地方依法用地意识不强,“重审批、轻监管”现象依然存在,新的违法用地发生,不仅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施办法(试行)》(甬土资发〔2010〕120号),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力度,有效遏制新增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研究,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机制。
  各地要严格按照《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施办法(试行)》(甬土资发〔2010〕120号)和《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甬土资发〔2006〕42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加紧研究和完善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各项工作制度。要不断健全巡查组织机构和监管网络,进一步明确“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土地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和已形成土地违法事实的,必须及时抄送有关部门并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通过严格的目标管理和制度建设,切实做到违法用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二、合理划分巡查区域,明确各级工作职责。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情况划定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域。尤其要把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村庄周围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作为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基层国土所要突出对所辖各行政村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巡查,也可以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统一划定巡查区域,县(市)、区执法监察大队和各基层国土所分工负责进行巡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认真落实对所辖区域的全面巡查和一级巡查区域的重点巡查,并加强对基层国土所巡查情况和效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国土资源局要定期、不定期组织跨区域的统一巡查或互查,并利用详查变更、卫星遥感检查等手段,对各地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效果进行考评,对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加强基础业务建设,提高执法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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