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扩大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
(甬建发〔2010〕124号)
海曙、江东、江北区住房保障中心: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0〕1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有关工作通知》(甬房办〔2009〕11号)精神,现将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以下简称市三区)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市三区住房保障中心发布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公告之日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上年度(申请前12个月)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扩大到60﹪,且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从核准的次月起享受政府廉租住房政策。《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07〕89号)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仍按原规定执行。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启动廉租住房扩面工作。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新标准执行。
三、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必须是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以下,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四、符合实物配租条件,因房源不足而未配租住房的,其租金补贴可上浮20%,视作实物配租;自愿放弃配租住房的保障对象,自放弃配租住房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配租住房,其租金补贴可上浮20%。
五、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且正在享受租金补贴的对象,其住房已列入城市拆迁范围且尚未拆迁的,自《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不再配租住房,其租金补贴可上浮20%。
六、政府集中供养且长期居住养老院或精神病院的,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范围;自费到敬老院或托老所等赡养机构的,可按规定享受租金补贴。
七、对已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形式的对象,不再重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