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应当包含残疾人就业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残疾职工的需求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改善劳动条件和实施岗位技能培训,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文化、体育、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的投入,积极组织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促进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旅游景点,应当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城乡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应当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器材。
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文化、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国内和国际残疾人文化、体育交流比赛活动。
残疾人参加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在集训、演出、比赛、交流期间,残疾学生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残疾职工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活动组织者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网络等媒介应当宣传残疾人事业,免费刊播助残公益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者企业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