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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全区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二)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到位后(2002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在国有企业举办的职教幼教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幼教保教和教育管理岗位人员,必须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岗位人员与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层次的合格学历、或教师资格证书。上述证书均不具备者,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国有企业举办的职教幼教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以上的教师,由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可予以认定。

  (三)本通知下发后,在国有企业举办的职教幼教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必须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相应层次的合格学历、教师资格证书,方可按本通知规定认定。

  三、有关要求

  (一)已经实施破产和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实施破产和改制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破产、改制中国有身份没有置换、没有给予经济补偿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待遇落实由现在的企业和有关部门,或破产改制后档案托管部门负责填表造册,附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国资、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退休教师或国有职工身份确认。

  (二)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实行“两审两公示”制度。由各市或企业根据本人档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汇总经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已改制企业的国有退休职教幼教教师由所在地国资监管部门和改制后企业负责初审)后,连同有关证件一并报自治区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进行初审;初审结果由各市或企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进行复审,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后进行第二次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对故意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依据国务院国资委等四部委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目前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未来10年内退休、“三种证书”齐全的人员,在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和在宁中央企业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的,由自治区国资、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落实待遇;在市、县属国有企业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的,由所在市国资、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落实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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