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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及履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及履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教学字〔2012〕3号)


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号)精神,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及履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及履约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的通知》(教师厅〔2011〕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字〔2010〕12号)及《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及履约管理相关事项,制定如下办法。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条件
  我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我省中小学任教,对确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经培养学校、外省接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接收地和我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其跨省就业;外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符合跨省就业条件的,经我厅批准后,允许到我省就业。
  (一)我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包括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建设兵团)等)的中小学校就业的。
  (二)我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配偶常住地所在省的中小学校就业的。
  (三)我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父母常住地所在省的中小学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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