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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28日

  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推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扶助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和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实行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自力更生、社会帮扶、分类指导、改革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为一体的扶贫开发工作格局,将农村扶贫开发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城乡一体化目标统筹推进。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各级农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第六条 有农村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应当设立农村扶贫开发主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重点乡(镇)应当配备农村扶贫开发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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