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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28日

  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流通、消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坚持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并重,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突出减量化优先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促进废弃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七条 鼓励和引导公民合理消费,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

  公民有权制止和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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