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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冰葡萄酒管理条例

  新建、改建的冰葡萄酒酿造企业实行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冰葡萄酒酿造企业应当与冰葡萄种植农户签定规范的订单合同,确保双方利益不受侵害,并报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冰葡萄酒酿造企业应当制定采购冰葡萄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建立收购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条 冰葡萄酒酿造企业生产的冰葡萄酒与本企业收购的冰葡萄数量和质量应当相匹配,生产的冰葡萄酒应当标注产品识别编码,并注明原料产地。
  第十一条 冰葡萄酒酿造企业不得使用人工冷冻的葡萄代替冰葡萄酒原料,禁止加入外源糖和增稠剂。
  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和经营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冰葡萄酒。
  禁止在酿造、经营的冰葡萄酒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禁止生产、经营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未标注原料产地、未标注识别编码的冰葡萄酒。
  第十三条 冰葡萄酒生产和经营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冰葡萄酒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冰葡萄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冰葡萄酒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冰葡萄酒相混淆。
  第十四条 冰葡萄酒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企业规模、种植基地及冰葡萄酒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冰葡萄酒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在产品标识及宣传资料中使用“桓仁冰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六条 冰葡萄酒酿造企业应当建立冰葡萄酒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冰葡萄酒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冰葡萄酒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并按批次为购货者出具冰葡萄酒质量检测报告及销售单据等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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