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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冰葡萄酒管理条例

桓仁满族自治县冰葡萄酒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24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桓仁冰葡萄酒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冰葡萄种植和冰葡萄酒生产经营秩序,保证桓仁冰葡萄酒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冰葡萄种植、生产及冰葡萄酒酿造、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冰葡萄酒是指以特殊品种优质葡萄为原料,推迟葡萄正常采收期,当气温持续低于-7℃,在结冰状态下采收,通过压榨、发酵酿制而成的葡萄酒。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冰葡萄酒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自治县设立葡萄酒产业发展管理部门,其工作职责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自治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冰葡萄及冰葡萄酒生产和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冰葡萄种苗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冰葡萄种苗生产许可证》和《冰葡萄种苗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县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发放。
  禁止生产、销售假、劣冰葡萄种苗。
  第六条 冰葡萄种植基地应当向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冰葡萄的生产应当达到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
  第七条 冰葡萄酒酿造企业应当有与本企业生产规模相一致的冰葡萄种植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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