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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校园文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校园文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教财〔2012〕8号)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燕山教育分局、财政分局:
  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校园文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自2012年5月5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校园文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北京市 “十二五”时期教育发展规划》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各区县和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包括区域内中央和地方高校所属的附中附小。
  第三条 校园文化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育人重要环节,是展现学校特色的重要平台。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多种形式的人文、学校文化建设和校园文化活动、使学生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增强校园文化软实力。
  第四条 校园文化建设项目包括学生活动场所、博物馆、校史馆、陈列室、广播站、电视台、橱窗、宣传品、教育景观、升旗区等教育基本环境的建设和营造,以及校训、校歌、校徽等的创作或制作等。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市教委负责制定校园文化建设相关政策,指导、监督和检查区县项目管理和执行。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安排项目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会同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县教委确立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制定区县校园文化建设实施方案,指导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规划和项目实施,成立由主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专家等人员组织的检查组,对学校项目执行的进度和效果进行检查督导。区县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审核,做好项目所需经费安排,会同区教委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学校按照学生年龄特点、学校整体布局和办学特色,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在充分听取教师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校园文化建设方案,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并将确定的执行方案交区县教委备案。指导、监督和验收,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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