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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打击“两非”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八条 举报内容一经查实,打击“两非”办公室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移送司法机关受理后,应及时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领取奖金;对非实名举报的,可凭举报人留存的密码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兑现奖励,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举报奖励金额依据举报所属内容确定:
  (一)符合第六条第四项的举报案件,每件奖励2000元;
  (二)符合第六条第一、二项的举报案件,每件奖励10000元;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举报案件,每件奖励12000元;
  (四)符合第六条第一、二、三项且违法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举报案件,每件奖励15000元。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事实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事实的,按同一案件奖励。
  第十一条 县级打击“两非”办公室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严禁将举报材料转到被举报人手中。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严重泄密、导致举报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内外联手举报或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将按照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打击“两非”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打击“两非”工作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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