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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打击“两非”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打击“两非”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打击“两非”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28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徐州市打击“两非”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省人大《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打击“两非”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两非”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并在公众场所及主流媒体公布举报电话。
  第三条 县级以上打击“两非”办公室在接到“两非”举报后,应当立即受理,不得推诿拒绝。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打击“两非”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用于本级打击“两非”办公室受理“两非”举报案件的奖励。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来访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两非”行为,原则上实行实名举报,不愿实名举报的,可以匿名举报,但需留存自编密码。
  第六条 举报下列“两非”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二)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组织、介绍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四)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及非法购置、使用B超和B超机染色体检测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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