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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
(锡政发〔2011〕23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应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就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支持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清费减负政策

  (一)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1),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

  (二)取消和取缔部分收费项目。从2012年1月1日起取消收费项目16项,包括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收取的设备中标服务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机构)收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等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取缔14项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擅自行文设立、越权制定的收费项目(详见附件2)。从2012年1月1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部分人防建设费,包括企业单位缴纳的人防建设费(每人每年15元)、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缴纳的人防建设费(每人每年15元)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人员费(每人每年60元)。

  (三)降低部分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降低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部分产品监督检验、计量收费等4项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件2)。

  二、立足无锡实际,减免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和基金项目

  (一)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

  1、凡有浮动幅度的涉企行政事业性及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2、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对房产证工本费、土地证工本费、道路运输许可证等各类证照工本费免收;土地登记费、非农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白蚁防治费、房屋登记费(自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费、价格鉴证机构收费等按70%收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量检定收费按80%收取(如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详见附件3)。

  3、涉企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中,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房产测绘收费、证明经济合同的公证服务收费、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专业审核技术服务费、代办工商年检手续费、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减半收取;施工图审查收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收费、工程档案编审费、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合理用能评估咨询收费、安全评价收费、交通影响评价收费、用电启动方案编制费、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费、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费、产权交易机构收费、土地价格评估费按70%收取;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服务收费按80%收取;联络服务费由1500-2000元/人降低到1000元/人(详见附件3)。

  (二)缓缴部分政府基金。对连续三个月亏损的困难企业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企业缓缴申请报财政、税务部门,由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每月会审1次。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政策优惠的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延续部分优惠政策。对市区企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继续执行7%费率。上述三项减免、缓缴、延续政策的优惠期限暂定一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期内,若国家、省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按就低原则执行。

  (四)降低部分涉企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房产信息网络服务收费减半收取,安定保报警系统服务费由每只探头0.4元/天降至0.3元/天(详见附件3)。

  三、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力度,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

  (一)严格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转移至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或社会团体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与其业务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获得费用或分成收入。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行政权力、管理职能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参加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接受不必要的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资格评审、质量(计量)认证等并收取费用。

  (二)依法规范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指(限)定当事人购买商品或接受中介机构服务并收费的,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凡属于政府定价的,依管理职能,本着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在严格审核成本的基础上,从严从紧核定收费标准。

  (三)重新审查核发收费许可证。对照本意见及近几年涉企收费清理的有关规定,依法调整收费项目标准,及时变更或重新核发收费许可证,防止发生“以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行为。

  (四)切实加强涉企培训收费管理。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对各行政机关举办的法定培训,从严核定培训课时,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各行政机关举办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以外的各类培训,一律不得收取培训费,一律不得将培训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承办并收取费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法定培训不按规定收费,利用行政权力、管理职能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进行不必要培训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五)加大涉企收费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涉企收费监测制度和监测情况反馈、通报制度,充分发挥收费监测点、收费许可证、企业付费登记卡等在清费治乱方面的积极作用。各收费单位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制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填写企业付费登记卡,对不持证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相关费用。严把收费年审关口,抓好涉企收费公示,从源头上规范涉企乱收费行为。

  (六)加强涉企收费政策督查。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近几年国家和省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等政策落实情况及越权制定涉企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保证既有政策落实到位,严防涉企收费负担转嫁、反弹,巩固治理成果。加大涉企收费的执法力度,经常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畅通12358价格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涉企负担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落实保障经费,确保政府部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正常运转

  对此次规范涉企收费所涉及的经费保障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公共财政、分级负担、平稳过渡、规范管理的原则,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办法。

  附件:1、国家规定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省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有关项目

  3、我市减免和降低的部分收费和基金项目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国家规定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确认为交通运输部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标准现行性确认费、测绘部门的测绘成果工本费三项收费)。

  附件2:
  省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有关项目

  一、取消下列收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收取的设备中标服务费

  2.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收取的投标管理费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

  4.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现行规定,向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收取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费

  5.卫生部门收取的疫情处理费

  6.省外国专家工作协会收取的培训费

  7.省外国专家工作协会收取的资料费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机构)收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9.刑事科学技术协会或法医学会收取的司法鉴定费。

  10.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取的营运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

  11.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取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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