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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

  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 导致死亡;
  2)危及生命;
  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4)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5)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报告时限
  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或者获知之日起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 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其他说明
  怀疑药品:是指患者使用的怀疑与不良反应发生有关的药品。
  并用药品:指发生此药品不良反应时患者除怀疑药品外的其他用药情况,包括患者自行购买的药品或中草药等。
  用法用量:包括每次用药剂量、给药途径、每日给药次数,例如,5mg,口服,每日2次。

  报告的处理
  所有的报告将会录入数据库,专业人员会分析药品和不良反应/事件之间的关系。根据药品风险的普遍性或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关措施,如在药品说明书中加入警示信息,更新药品如何安全使用的信息等。在极少数情况下,当认为药品的风险大于效益时,药品也会撤市。

  附表2:
  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商品名:(中文:         英文:     )   通用名:(中文:    英文:   )  剂型:

编号

不良反应/事件名称

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时间

不良反应结果

用药开始时间

用药结束时间

用法用量

用药原因

性别

年龄

初始/

跟踪报告

报告

来源

来源

国家

国内接收

日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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