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

  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
  (六)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
  (七)药物警戒,是指发现、评价、理解和预防不良反应或其他任何可能与药物有关问题的科学研究与活动。
  第六十二条 疫苗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按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5月18日起施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卫生局于2004年5月13日发布的《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表:
  1.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2.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3.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

  附表1: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首次报告□    跟踪报告□                        编码:  
  报告类型:新的□ 严重□ 一般□    报告单位类别:医疗机构□  经营企业□  生产企业□  个人□  其他□  

患者姓名:

性别:男□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或年龄:

民族:

体重(kg):

联系方式:

原患疾病:

医院名称:

病历号/门诊号:

既往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有□          无□ 不详□

家族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有□          无□ 不详□

相关重要信息: 吸烟史□ 饮酒史□ 妊娠期□ 肝病史□ 肾病史□ 过敏史□        其他□      

药品

批准文号

商品名称

通用名称

(含剂型)

生产厂家

生产批号

用法用量

(次剂量、途径、日次数)

用药起止时间

用药原因

怀疑药品

 

 

     

 

  

 

 

 

 

 

 

  

 

 

 

 

 

 

并用药

       

 

       

 

       

 

不良反应/事件名称:

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不良反应/事件过程描述(包括症状、体征、临床检验等)及处理情况(可附页):

 

不良反应/事件的结果:痊愈□   好转□   未好转□   不详□   有后遗症□ 表现:               

死亡□   直接死因:               死亡时间:    年  月  日   

停药或减量后,反应/事件是否消失或减轻?      是□  否□  不明□  未停药或未减量□

再次使用可疑药品后是否再次出现同样反应/事件?   是□  否□  不明□  未再使用□

对原患疾病的影响: 不明显□  病程延长□  病情加重□  导致后遗症□  导致死亡□

关联性评价

报告人评价:  肯定□ 很可能□ 可能□ 可能无关□ 待评价□  无法评价□  签名: 

报告单位评价: 肯定□ 很可能□ 可能□ 可能无关□ 待评价□  无法评价□  签名:

报告人信息

联系电话:

职业:医生□  药师□  护士□  其他□  

电子邮箱:

签名:

报告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电话: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企业请

填写信息来源

医疗机构□  经营企业□  个人□  文献报道□  上市后研究□  其他□        

备    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