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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操作规范>的决定》的通知(2012)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操作规范〉的决定》的通知
(汕府〔2012〕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修改〈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操作规范〉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关于修改《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操作规范》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操作规范》(汕府办〔2009〕70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修改为:“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倾斜式和垂直式停车位不设较大停车泊位,各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路段原则上应设置少量的较大汽车停车泊位。占用人行步道设置的标准汽车停车泊位原则上为倾斜式停车位。”
  (二)删除第三条第(二)项第3目中的“服务内容应当明示不提供保管车辆及财物的服务,以及可停车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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