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监部门按照本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受理,并根据需要将备案文件资料移交技术评审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3.技术评审机构收到备案文件资料后,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技术评审,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技术评审意见书》连同其他备案文件资料一并报送安监部门。
技术评审的内容应当包括:
(1)《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作出;
(2)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4)对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5)选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6)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建议或措施的落实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4.安监部门根据技术评审机构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备案告知书。
已经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或《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之内容发生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工作程序规定重新向安监部门备案。
(四)重点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1.《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按照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监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明细说明;
(3)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4)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8)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受理后,按要求提供前款有关文件资料若干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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