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受理后,按照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2.安监部门按照本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移交技术评审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包含在安监部门的审查时限内。
3.技术评审机构收到评审资料后,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审,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连同其他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送实施部门。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审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作出;
(2)现场审查验收
主要审查:
①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条件;
②安全设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③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
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
⑤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⑥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要审查的条件。
4.安监部门根据技术评审机构的竣工验收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经审查合格通过验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不能通过验收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建设单位。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三)重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
1.对《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根据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监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明细说明;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请受理后,按要求提供前款有关文件资料若干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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