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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查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


  (1)《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作出;

  (2)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3)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4)对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5)选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6)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建议或措施的落实情况。

  4.安监部门根据技术评审机构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同意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和依据。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对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过程中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项目,还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查。

  已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或《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之内容发生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工作程序规定重新申请审查。

  (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在安全设施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安监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2)安全设施明细说明;

  (3)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安全设施施工报告;

  (6)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报告;

  (7)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8)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9)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及职业培训合格资格证书(复印件);

  (10)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文件;

  (1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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