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活畜收购贩运环节整治。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实行经纪人备案管理制度。督促经纪人建立《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等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活畜来源、销售去向、时间等收购信息。加强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活畜的监督检查,强化出栏活畜“瘦肉精”筛查,对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实施销毁无害化处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管机构和畜产品安全检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省外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瘦肉精”检验同步制度以及出省动物及动物产品“瘦肉精”自检制度。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开展牲畜屠宰环节整治。服务业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行业及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畜禽进场查验、畜禽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在屠宰生猪、肉牛、肉羊时,要严格执行“瘦肉精”自检制度,不履行自检的,畜牧兽医部门要停止对其屠宰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检疫。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的监督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要依照
《通告》及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畜牧兽医、服务业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肉牛、肉羊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开展肉品加工环节整治。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猪、牛、羊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责令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深入开展肉品加工环节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六)开展销售、餐饮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肉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肉品来源安全合法。
(七)开展肉品出口环节整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口肉品相关备案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原料、未按规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出口,并责令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取消未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或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备案企业的备案资格,并将违规用药信息按规定通报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完善相关备案养殖企业和屠宰加工企业不良记录监督制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三、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