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制定的大连市“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制定的大连市“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4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制定的《大连市“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大连市“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农委)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 [2011] 12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 [2011] 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畜牧局“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 [2011] 5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瘦肉精”的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以肉牛、肉羊、生猪为重点,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强化全程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畜产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开展“瘦肉精”源头整治。食品药品监管、经济和信息化、畜牧兽医、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全面排查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地下销售链条。要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二)开展牲畜养殖环节整治。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落实牲畜养殖场(户)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对牲畜养殖场(户)的普法宣传教育,严厉打击在牲畜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在自配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增强牲畜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对假劣饲料兽药的识别能力。督促牲畜养殖场建立、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未使用“瘦肉精”承诺制度。实行非法使用“瘦肉精”养殖场(户)黑名单制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