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进行项目经理备案。
1、项目经理信息登记表。
2、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企业委派(任命)书、劳动合同。
4、管理2个项目的还应提交甲方书面同意文件。
经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项目经理信息在“南京物业网”上公示,接受广大业主和社会各界监督。
(四)项目经理岗位调整或离开所聘用企业的,聘用企业应在变更委派之日起7日内办理从业信息变更登记。
(五)未按要求完成信息登记和备案的,依据《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向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征集纳入不良信息。
四、工作职责
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应遵守以下工作职责:
(一)积极宣传并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服从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临时)规约制订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服务的详细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服务人员的工作行为,及时处理管理服务人员的违规行为,通过持续培训提高员工的从业能力。
(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项目经理的联系方式、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电话,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五)在物业管理职能范围内配合辖区政府部门做好社区管理工作。
(六)公开服务项目的业务办理程序及时间,公开收费事项和标准;规范受理业主与使用人投诉、报修及回访的工作流程,并及时予以处理。
(七)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指导、督促管理人员做好业主来访、投诉工作,采用多种方式及途径征求和听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相关记录,改进服务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八)按照我市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到场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九)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临时)规约的行为,及时采取告知、规劝、制止等处理方式,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