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建物字〔2012〕2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行业队伍建设,培养、提高项目经理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促进物业管理项目实现规范服务、高效服务和优质服务,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及《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本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一)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前期)合同约定指派的物业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经理应参加市住建委组织的业务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并通过聘用企业在市住建委完成从业信息登记。
(三)本市物业管理项目实行经理责任制,1名项目经理负责1个物业管理项目,持证上岗。1名项目经理同时管理2个项目的,应当征得2个项目合同甲方的同意,其管理物业建筑面积总和应在20万平方米以内。
二、培训考核
市住建委建立本市项目经理培训考核制度。凡符合条件参加我市项目经理培训,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南京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由项目经理本人使用。
(一)目前我市在岗的项目经理经所在企业上报,可直参加培训考核。企业上报在岗项目经理时必需对应管理项目,1个项目只能上报1名项目经理。
(二)非在岗项目经理需参加培训考核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备物业管理师职称,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满1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满2年。
3、取得大专学历,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满3年。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年限以劳动合同为准界定。
三、信息登记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企业在聘项目经理的身份信息征集。
(二)新任的项目经理在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委派之日起30日内,应通过聘用企业在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中完成从业信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