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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三号)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业经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将《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4月18日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及区(市)县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实施。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热用热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扶持供热用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节能环保供热用热技术,推行新能源供热、集中供热和计量用热,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提高供热用热管理水平。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限制并逐步取消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供热

  第六条 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节能减排、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供热用热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用热规划的修改,按照制定供热用热规划的程序执行。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供热用热规划,并报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审批。
  第八条 建设供热工程应当先确定供热单位。供热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与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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