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四号)


  《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业经2012年2月24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将重新制定的《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4月18日

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供水事业,规范供水用水行为,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自建设施供水、使用公共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供水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水用水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供水用水实行开发水源、保护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并重,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及其他用水。
  第五条 建设城乡一体化优质、可靠的供水体系,提高供水保障程度和应急能力,逐步推行直饮水入户。
  第六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供水污染应急预案,建立公共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和紧急状态管制机制,确保供水用水安全。

第二章 供水

  第七条 公共供水水源根据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
  市及有关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供水用水和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