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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矿产秩序治理和涉重金属企业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矿产秩序治理和涉重金属企业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201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矿产秩序治理和涉重金属企业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洛阳市矿产秩序治理和涉重金属企业监管实施方案

  我市是矿产资源大市,以矿产资源采、选、冶为主的涉重金属企业占全省近一半,且都处于洛河、伊河、汝河的上游。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涉重金属企业的监管,切实解决当前矿山采选、金属冶炼以及其他涉重金属企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预防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保障全市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豫政〔2011〕71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2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和事故应急体系,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初步解决,重点防控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重点防控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重点防控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高,全市矿山采选、冶炼等企业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栾川、洛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分别比2007年减少30%。

  二、整治范围

  我市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包括铅、镉、铬、汞、砷,同时兼顾钡、镍、锑、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相对集中的重点防控区域包括栾川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重点防控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加工业、电镀、电子废物拆解、固废堆场、矿渣等。

  三、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采矿企业环境整治

  各县(市、区)统一组织对采矿企业进行现场摸底核查,开展环境整治工作。土地、采矿、安全、环保等手续齐全,各项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正常,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可继续生产。否则,一律实行停产整治。国土部门负责清理探采矿许可证,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乱采滥挖等违法开采行为,对无证开采、破坏生态的采矿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存在安全、环境等方面隐患的采矿企业,由安监、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应予关闭的企业,由当地政府于2012年4月底前依法下达关闭文件,5月底前按标准关闭到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未办理土地、采矿、安全、环保等审批手续违法建设的采矿企业,要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并于2012年6月底前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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