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干线两侧“青山挂白”治理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1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干线两侧“青山挂白”治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1〕258 号)要求,迅速掀起建设绿色福州新高潮,全面提升城乡绿化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青山挂白”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2012年起开展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等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青山挂白”治理工作,确保2015年底前,全市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青山挂白”治理率达95%以上。
二、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青山挂白”治理工作负总责,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责任单位,加强组织协调,扎实推进治理工作的开展。项目业主明确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按照治理方案按期完成治理。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实施治理,县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指导,其中的重大项目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直主管部门要予以指导。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类型的“青山挂白”治理工作。
(一)因公路、铁路、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造成“青山挂白”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业主恢复治理;
(二)因房地产等开发建设造成建筑边坡挂白的,由城乡建设部门督促责任单位按所在小区环境要求做好相应的美化、绿化;
(三)因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林木采伐及洪灾滑坡引发的无林木迹地,由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植树造林修复;
(四)因水土流失引发“青山挂白”的,由水土保持部门落实水土保持措施进行修复;
(五)因坟墓造成“青山挂白”的,由民政部门督促治理;
(六)因矿山开采引发“青山挂白”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恢复治理。
三、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