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办〔201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引导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提高我市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切实加强我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编制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包括县(市)域和市区规划区以外农村地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
第四条 制定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应当结合当地情况,尊重村民意愿,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应注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和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保持地方特色、民族民俗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 县(市、区、管委会)应将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并保证足额拨付到位。
第六条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二章 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点规划的编制审批
第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