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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七、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中福州市的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中所在设区市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八、这次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政府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12年4月底前将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1.2012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物价指数联动增加部分标准表、2012年中央属行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物价联动增加部分调整标准表

  2.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普调)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2012年各设区市调整基本养老金物价联动增加部分标准表

  (单位:元)

福州

莆田

泉州

龙岩

三明

南平

漳州

宁德

行业单位

增加

标准

71

63

70

70

74

67

66

64

详见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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