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4日通过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4月10日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
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七条 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建筑废弃物排放费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项目扶持、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和洒漏污染清理等工作。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
第九条 建筑废弃物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应当依法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居民住宅装饰装修排放建筑废弃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