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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八号)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28日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
(2012年3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吸烟,包括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单位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指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审核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控制吸烟工作各项措施落实;

  (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控制吸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控制吸烟情况。

  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教育、文化广播影视、体育、交通港口、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有关控制吸烟工作。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履行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职责。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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