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审专家如与申报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三章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
第九条 经确定的示范项目,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及时下达或拨付专项补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必须专账核算,严格管理。
第十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以下方面:
(一)示范项目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的实施;
(二)示范项目的能效检测、项目验收等工作;
(三)示范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四)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太阳能光热和地源热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补贴标准见《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25号)。
为鼓励企业创新,降低企业风险,对使用海水源、污水源、太阳能制冷空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实施意见规定标准,即按每平方米负荷面积80元的标准补助之外,再给予20万元以内的研发经费补助,研发经费补助资金在配套能力建设经费中安排。
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对示范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方法见《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对示范项目运行效果综合评价较好的项目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研发、监管、验收、宣传、培训等配套能力建设经费,由市建委分年度申报后实施。
第四章 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示范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内容实施进度分批拨款、跟踪问效。申报单位在完成示范项目施工图审查,经审核确认后,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的50%。
示范项目经市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专项验收后,根据专项验收报告,对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项目,拨付剩余50%的专项补助资金。对未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项目,不予拨款并责令整改,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并依法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