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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示范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二)示范项目须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相关要求;
  (三)申报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包括: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制冷、浅层地源热泵技术、海水源热泵技术、污水源热泵技术等建筑应用;
  (四)申报的示范项目为2010和2011年两年内启动实施的,并且项目已完成施工图设计。
  第五条 示范项目申报程序
  由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市建委《关于申报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甬建发〔2010〕35号)要求,提交《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专项设计方案(格式见附件2)、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文件及建设开发单位证照复印件等申报材料纸质装订版一式八份及电子版一份,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上报。
  第六条 申报项目审查
  由办公室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列入:
  (一)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三)申报手续不完备,申报书编写不符合规定;
  (四)其他不符合示范申报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申报项目评审
  市建委和市财政局联合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专家组按照《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评分表》(见附件3)对示范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分和推荐(见附件4)。经评审、公示后,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我市示范项目实施计划。
  第八条 评审专家的组成
  (一)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共同选择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节能、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家技术支撑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每个专家评审组一般不少于7人,并指定一名专家组长;
  (二)评审专家应具有对国家和项目负责的态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至中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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