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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10〕275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0〕225号)的要求,特制定《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0〕22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主要包括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制冷、浅层地源热泵技术、海水源热泵技术、污水源热泵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在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期间,经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审核、专家评审和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库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示范项目由市建委、市财政局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示范项目的组织协调及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示范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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