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10〕276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0〕225号)要求,特制定《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水平,增强示范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55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以奖代补的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二条 根据《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均应进行绩效评估。对示范项目运行效果综合评价较好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条 申报以奖代补的示范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并已将能耗监测数据传送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耗监测平台;
(二)示范项目属地财政配套资金必须同时到位;属地财政资金未到位的,不得申报;
(三)同一个项目同时实施太阳能建筑应用、浅层地热等建筑应用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能源应用的,只能申报一次;
(四)同一个项目已经申报过其他节能减排等奖励资金的,不得申报以奖代补资金奖励。
第三章 以奖代补的申报程序和奖励办法
第四条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向属地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表格见附件1),经属地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推荐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申报时应提供示范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及能耗监测报告纸质版一式八份,并提交电子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