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
(甬建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山保税港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慈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
  为加强建筑工程使用砂石材料的质量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规,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切实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确保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的质量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淡化海砂质量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各建设(监理)单位、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建筑工程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的危害性,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淡化海砂质量规范标准,重申建筑工程钢筋混凝土,淡化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3%;预应力混凝土,不得使用海砂。禁止将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的海砂用于建筑工程。
  二、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严把淡化海砂进场质量关
  (一)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不得采购无淡化海砂经营许可证单位生产的淡化海砂。在采购淡化海砂时,必须要求销售方出具淡化海砂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将上述证明资料复印件存档备查。
  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公开承诺不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淡化海砂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检测仪器设备,每天逐批对进场淡化海砂进行检验,建立淡化海砂进场验收、检验记录台帐。对质量不符要求的,应及时进行退货处理并做好相应的台帐记录。
  各施工企业必须承诺不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淡化海砂,按规范规定的批次对进场的淡化海砂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淡化海砂不得投入使用。
  (二)各建设(监理)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淡化海砂,严格落实对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的进场见证检测制度并按规定做好平行检测。监理单位必须对大型工程及重要结构部位使用的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理,每月不少于一次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淡化海砂进行抽样送检,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违规使用淡化海砂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未及时制止及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将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记入企业《项目业绩手册》并对企业的不良行为进行公示、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直至实施行政处罚。
  (三)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对送检的淡化海砂进行检测,建立不合格材料记录台帐,并及时将不合格材料信息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