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于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2〕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规范补充耕地指标管理,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是搞好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第一责任人。各市要根据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科学制定土地整治规划和耕地开垦计划,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垦耕地项目的工程建设,支持用地单位自行补充耕地。按照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做好补充耕地工作,确保本市辖区内各类建设对补充耕地指标的动态需求。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与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挂钩。完不成年度补充耕地计划或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扣减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二、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使用。占补平衡项目要严格立项、严格实施、严格验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三次在线备案。新增的耕地经市国土资源局竣工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实地核实、国土资源部复核确认后,作为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验收的市国土资源局对新增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等负责。补充耕地指标自国土资源部复核确认取得项目编号之日起两年内可以直接使用;超过两年的,必须经省国土资源厅再次核实确认后方可使用。
三、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转让。补充耕地指标的转让,由设区市局统筹安排,市县局具体操作,转让费用由双方商定。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都要建立补充耕地指标使用与转让台账。县域内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县国土资源局要记录在案;县域间转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之间签订转让协议并到市局备案;市域间转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之间签订转让协议并到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补充耕地指标转让收益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企业和个人不得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各设区市耕地保有量不因跨设区市转让补充耕地指标而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