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商务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粮食局、科技厅、环保厅、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提高监管执法能力。重点加强行政执法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专职队伍建设,推进公安部门食品安全执法专职队伍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监管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办案经费。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和技术装备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责任单位:省编办、公安厅、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三、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十一)健全综合协调机构。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设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的通知》(豫政办文〔2011〕32号)要求,健全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按照“职能清晰、主辅分明、条块衔接、体系完整”的原则,上半年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事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队伍建设,确保建立省、市、县三级贯通、上下对口、协调一致、高效统一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十二)明确监管职责。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主动查找、梳理本地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交叉和空白问题,明确监管职责,细化任务分工。重点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前店后厂、现场制售等未能实现监管覆盖的生产经营活动,逐项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要求,堵塞监管漏洞。明确餐饮服务监管职责,上半年完成市、县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餐饮服务监管职能调整和工作交接。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十三)加快基层监管体系建设。推进监管重心下移,重点落实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的食品安全职责。上半年启动乡镇食品安全体制机制建设试点工作,逐步推进县以下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县级食品安全办、各监管部门和基层派出所、工商所、卫生所、农技站、畜牧兽医站等机构的联防联动机制,构建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填补基层监管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