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管理。2013年1月份起,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使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必须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有1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经纪人协理的签名,方可有效。
四、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物价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作价原则要以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确定收费标准。中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价格部门的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加快实施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完善房地产中介市场监管,2012年底前设区城市完成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建设,2013年底县、区实现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凡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的中介机构必须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机构,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根据《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要求,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制定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对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实施监管,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安全。
七、建立完善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房地产中介信用档案工作。2012年12月底,要完成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的良好或不良执业行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