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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
(陕建发[2012]9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包括房地产经纪、咨询、评估等经营活动。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必须到所在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出具备案证明,备案后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备案条件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信息向社会公示,供房屋交易当事人选择。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房地产评估机构继续执行行政许可制度。从2013年1月起,所有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必须具有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并于第一季度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不合格的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二、严格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依据《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2012年6月份起,全省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制度。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协理的继续教育,3年(注册期)内至少参加继续教育1次,不断更新从业人员的房地产业务和法律知识,切实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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