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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2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部门要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

  (2)卫生部门要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业、畜牧、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监管部门要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畜牧、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要予以解封。

  (5)要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的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要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6.3 检测分析评估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要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6.4 响应级别的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指挥部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事故进行评估。评估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由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调整。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方的政府要按照调整后的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应急响应、谁宣布应急终止”的原则执行。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终止响应。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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