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 报告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卫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人数、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续报工作进展。
市、县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向省政府直报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分首报和续报。首报信息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等。续报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可视情况多次续报。
5.3 信息通报
县级以上农业、畜牧、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要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各监管部门之间要及时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要报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
5.4 事故评估
5.4.1 有关监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5.4.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经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后,要立即成立指挥部并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上级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要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