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5 信息举报、报告、通报与评估
5.1 信息举报
县级以上卫生、农业、畜牧、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监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受理食品安全举报。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信息,有权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根据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5.2 事故报告
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5.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报道的信息;
(6)国务院有关部门、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的信息。
5.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要按照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通报同级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卫生部门按规定向本级政府报告。
(7)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市、县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向省政府直报,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