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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境内河流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靳江河地表水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标准限值;其他河流按水质功能区要求执行。

  凡是交界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水质控制目标,上游区、县(市)应当给予下游区、县(市)超标补偿。

  第六条 河流生态补偿的污染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两种。根据各河流水质情况,市环保局可适时调整生态补偿因子的种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流域单因子补偿资金按以下计算方式予以确定:流域单因子补偿资金=当月断面水量×补偿标准×(断面水质监测指标值-断面水质达标值)×系数(出境地表水环境标准值÷入境地表水环境标准值)。

  补偿资金为各单因子补偿资金之和。

  每个断面视为一个排污口,依据排污费征收和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2008-2010年)资金补助标准,补偿标准为化学需氧量800元/吨,氨氮900元/吨。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变化或国家出台新规定,市环保局可适时调整补偿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河流生态补偿按季度计算,每半年实施一次补偿。

  第九条 断面每季季末水质指标值数据以市环保局核定的水质监测数据为准,一般采用自动监测方法测定。

  未设自动监测站的断面水质数据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实施人工水质监测方式取得,监测时间为每季度末。同一条河流断面取样水须同一天同一监测机构提取。

  对断面水质数据有异议的,可申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技术仲裁。

  第十条 断面水量数据以市水务局出具的断面水流量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根据核定的断面水质超标倍数计算每季和每半年的生态补偿资金,于次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各级政府生态补偿财政专户资金中实施资金补偿。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对相关问题存在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安排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补偿资金,并按要求上缴市财政,市财政应当设立流域生态补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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