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11〕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5号)精神,巩固和扩大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成果,持续推进全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立足源头、标本兼治、依法严管、联防联治,规范行为、追究责任”的总体要求,完善政府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市治超工作,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设施完好和道路交通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治超工作的顺利开展,强化对我市治超工作的领导,调整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市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交通委主任、市城管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纠风办、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宁波港集团等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协调公路和城市道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公路和城市道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公室,分别设在市交通委和市城管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协调、落实治理工作相关事宜。